县政府环保验收出假证,发展理念和法治思维何在?

时间:2016-02-17 11:33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就该事件而言,不仅暴露出当地政府发展理念的缺失,也暴露出法治思维的淡漠。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也算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了一堂深动的发展理念和依法行政课。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政府在环保验收中为水泥厂开虚假证明,被环保部点名通报。(2月17日澎湃网)
       虽然,环保部在通报中表示,建议陕西省政府坚决查处在礼泉海螺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但也有网友认为,尽管礼泉县政府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可此事定性容易,从法律上追责难。依笔者看,该事件已经发生,作为县政府应积极作为,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才是上策,而不是打拖延战术,更不是面对媒体打出“该企业目前正在了解相关情况”这样的太极。笔者认为,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应从两方面入手,妥善处置该事件。
      首先是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假证明引发的相关问题。按照县发改局一负责人的说法,当时是为了让水泥厂项目尽快落户建设,才出具了该企业完成了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250余户居民的搬迁工作的假承诺和假证明。既然有环境评价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为何会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由此不难看出,当地政府在地方发展上是重经济,轻民生,为了水泥厂的投产而不顾及老百姓的生存环境。事实上当地政府的发展思维与中央“五大发展”理念特别是“绿色发展”和“共享发展”理念背道而驰的。其做法如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又如何让当地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因此,从这点看,当地政府应及时纠正这一错误的做法,尽快解决180余户居民的搬迁问题,以及相关环境保护问题,真正做到诚信务实,取信于民。
      再就是查清责任依法追责问责。从该事件本身来看,作为出具假证明的当地县政府,已经不是什么越权和不务正业的问题,正如环保部通报的说法,而是涉嫌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按照《环保法》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政府或部门,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虽然假证明出自于县政府,但这一证明的提出、起草、审批等都应有相关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这些经办部门及负责人理应成为追责问责对象,按照依法行政的话说,其都应依纪依法承担责任,受到相应的惩处。
        就该事件而言,不仅暴露出当地政府发展理念的缺失,也暴露出法治思维的淡漠。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也算给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了一堂深动的发展理念和依法行政课。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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