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灌酒惩罚喝酒学生,以错治错不可取

时间:2016-02-01 12:05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隔山 点击:
学生上课期间在学校喝酒,不言而喻是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其行为明显是错误的。当然,作为学校的副校长以强灌酒方式对喝酒的学生进行惩戒,显然其行为也是错误的。副校长以错治错,或其想法是好的,是恨铁不成钢,但其方式值得反思。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曲靖宣威市龙潭二中副校长强灌学生黄某白酒致其昏迷吐血,并一度病危,引起媒体注意。宣威市委宣传部28日晚回应称,当地教育局已对涉事副校长李兴武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1月28日中国新闻网)
 
  学生上课期间在学校喝酒,不言而喻是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其行为明显是错误的。当然,作为学校的副校长以强灌酒方式对喝酒的学生进行惩戒,显然其行为也是错误的。副校长以错治错,或其想法是好的,是恨铁不成钢,但其方式值得反思。
 
  虽然,副校长被当天教育局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但学生在校饮酒的错误不能被忽视。近年来,学生饮酒甚至是在学校内饮酒而出事的情况时有发生,就在去年5月某科技职业学院就读的一名17岁的男学生因在校内饮酒窒息死亡。又如去年9月就读于某职校的一名16岁男生在学校与几个同学一起喝酒,因喝醉了导致上楼梯时磕掉了牙齿。而事实上,不论是高校还是中小学校都出台了学生在校园内严禁饮酒的相关规定。既然学校有制度规定,学生仍在校园内饮酒,分明就是不把规定当回事。依笔者看,幸好其在喝第一瓶时被副校长发现,否则,其后果还难以想象,如果再喝第二瓶,或远不是昏迷那么简单。作为学生在校园内饮酒,也应严格依照学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当然,学生校园内喝酒违反了学校规定,但副校长对喝酒学生的惩戒也应依照规定来行事。尽管我们没有看到该学校规定中对饮酒学生有何惩罚条款,但笔者相信,绝不会是对饮酒学生采取强制灌酒的手段。既然无此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说法,该副校长的做法同样有违学校纪律甚至是法纪规定。不过,学生昏迷吐血是自己先前喝酒所致,还是副校长灌酒所致,还需进一步调查,其被教育局停职检查也算是自己冲动的惩罚,最终将受到怎样的处理,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在网络上大肆批评学生饮酒、副校长灌酒的同时,有两个环节不能被忽视。首先是谁向该学生出售的两瓶酒。根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那试问商家是否执行了法规规定?还有就是作为该学生的家长,是否尽到了对一个14岁孩子的监护责任?饭后饮酒、课后饮酒,这已经不是简单的好奇心能解释的,要说家长平时一点不知情,恐怕不仅仅是笔者不相信,这与家长平时疏于管理甚至是放纵难道没有关系?
 
  笔者认为,该事件不仅仅值得这位副校长的反思,也同样值得学生、家长、商家以及社会的深思。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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