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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自己留条路

时间:2025-12-20  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记者 启阳  点击:0
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是法律认可的监护人,才能够代为自己处理医疗和财产等方面的事务。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其它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法律不认可吴先生这类的远房亲戚来处理蒋女士的财务问题。

         2025年10月13日,一辆救护车疾驰在上海街头,车上躺着一位女士,上班时突然晕倒。同事把她送到医院,经诊断为脑溢血,医生说必须手术。然而问题来了,手术得有人签字,这位蒋姓女士父母先逝,虽已46岁,但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谁来签字同意手术呢?

着急的同事拿起手机翻查她的电话簿,一个一个地拨打询问,都找不到她的亲属,时间一分一秒像流水飞驰,病情危急,医生急得唉声叹气,时间不等人哪!。  

         突然查到了一位吴姓人氏,电话打过去一问,对方告知,他的爷爷和蒋女士的奶奶是姐弟关系。“好!”医生大喜:“是远房亲戚,可以签字手术。” 吴先生急匆匆地飞抵上海,签字同意手术并垫交了三万元现金。术后的蒋女士依然昏迷,被送进了lcu,重症监护室一天的费用就达数千元,吴先生的三万元早已花光。蒋女士虽然孤身一人,但她在银行有存款。而且注重健康,善于理财的蒋女士还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她的实力完全能够对付这一场大病。但是,昏迷中的蒋女士不可能为自己跑银行,跑医保,跑保险公司。虽然收不到医药费,但是,医院尽其人道,救死扶伤。两个月后的1214日,蒋女士还是撒手人寰。

        问题又来了,医院的21万元医疗费怎么解决,蒋女士的墓地费用在哪里开支,今后多年墓地的续费问题又由谁来解决!

        这里,让我想起江湖上流传过的一句话,“你在银行有钱,不一定这钱就是你的”。这句话在蒋女士身上应验了。

       蒋女士的悲剧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当下独居的老人,甚至独居的中青年人越来越多。这样群体中的我们,当突然遇到疾病或者受伤,失去意识,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谁为我们在医院签字同意手术?谁来帮助用我们自己的钱为自己治病,谁来启动我们已经交纳了的医保或者商业保险来解决急需?

        如果蒋女士在失去意识之前就指定了一位监护人。那么,对于她的救治可能就会是另一种情况,一是在医生决定手术之时立即就有人签字,赢得了宝贵的手术抢救时间。二是在后期的治疗中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可以转院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介入,也许都能挽回蒋女士的生命。因此,寻求监护人是每一位独居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是法律认可的监护人,才能够代为自己处理医疗和财产等方面的事务。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其它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法律不认可吴先生这类的远房亲戚来处理蒋女士的财务问题。

       像蒋女士这样,身边没有近亲属做为监护人,又遇到蒋女士这样的紧急情况。根据《民法典》,无法定监护人时,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是,首先必须申请有关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再由人民法院根据这个鉴定结果,裁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过程漫长,根本不能为抢救生命赢得时间。

        对于独居者,应该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考虑为自己确定一位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比法定监护更加人性化,对监护事项也要灵活得多。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亲友、同事、邻居,也可以是某机构,比如社区或者社区的领导、工作人员,企业的工会组织等等。确定由谁来担任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之后,双方要签协议,明确监护的起始和终结时间和监护事项,比如一旦失去意识,意定监护人就可以行使监护责任。签字手术,银行取款,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启动等等。

        社区应该摸排其管理的区域内的独居者,建议他(她)为自己找一位意定监护人。企业和单位也应该关心本单位的独居人士,帮助确定意定监护人。这就会减少一些突发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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