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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失守 权责悬空:怀远县人民法院 "审执冲突" 背后的司法乱象

时间:2025-12-05  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记者:吴金玉、卢文炬、文继津、陈菊、胡存胜  点击:0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程序正义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基石。

         评论网安徽蚌埠(记者:吴金玉、卢文炬、继津、陈菊、胡存胜)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程序正义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基石。然而,怀远县人民法院近期发生的一起离奇案件,却让司法程序沦为 "儿戏",让当事人王道元陷入无尽困惑,更让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强烈质疑 —— 一边是法院202510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王道元按要求时限足额缴纳上诉费后,案件依法进入正常上诉审理程序;另一边是该院执行局全然无视这一法定程序,却在这个时间后收到邮递送达“(2024)皖03212766号之一”执持栽定书,2025123日下午怀远法院执行局白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道元怀远县法院将启动房产拍卖程序,王道元说:我的正在走上诉程序,怀远县作人员声称 "未接到此案己上诉通知"。这种审执程序严重脱节、执法行为自相矛盾的乱象,绝非简单的 "工作失误",而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漠视,更是对司法程序的粗暴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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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专业视角审视,怀远县人民法院的行为已构成多重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衔接机制,确保案件流程合法有序推进。当事人按怀远县人民法院的红头法律公文依法向蚌埠中院缴纳了上诉费,意味着案件已进入上诉审理阶段,原一审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案件处于上诉审理、裁判未生效的情况下,拟启动房产评估拍卖程序,完全违背了 "审执分离" 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执行程序启动条件的明确要求。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这种程序混乱背后暴露出的是法院内部管理的失序和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法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案件流程衔接顺畅。“上诉缴费通知”信息属于案件核心流程信息,理应通过内部系统即时共享,执行局在未核实案件所处程序的情况下便作出评估、拍卖、抵债决定,是个别党组工作失守?还是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完全失效?种种乱像是对法定程序的漠视而滥用执行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此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程序违法的行为,相关承办法官、执行人员及监督管理人员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纪甚至刑事犯罪。

       当事人王道元的遭遇并非个例,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司法程序被随意突破的严重风险。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严守法律边界,程序正义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于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怀远县人民法院一边批准当事人走合法上诉程序,一边又以 "未接到通知" 为由推进强制执行,这种自相矛盾的行为,不仅让当事人陷入 "诉求无门、不知所措、财产将失" 的困境,更让公众对怀远法院党组的管理与职守以及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对于这种依法应当办理而不办理、不依照规定权限和执法程序办案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院党组和直接责任人。

        司法公正不容打折,程序正义不容侵犯。怀远县人民法院必须执守对当事人依法送达的“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立即停止对王道元房产的违规评估程序,全面核查案件流程中的程序漏洞和责任人员。上级法院及纪检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对此次事件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彻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司法责任;同时,要督促该院党组强化内部监管,加强信息共享和审执衔接机制,杜绝类似 "审执冲突" 的乱象再次发生。唯有以零容忍态度纠正司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才能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塑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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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源于对法律的严格遵循,程序正义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怀远县人民法院的程序混乱事件,应当成为所有司法机关的警示 —— 任何时候,司法权的行使都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突破程序正义的理由。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给出明确督察、调查结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司法以清明、还公众以公道。

此案本站记者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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