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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不容亵渎:一起经济纠纷案引发的公平正义之问

时间:2025-09-21  来源:中国评论网  作者:记者 吴金道、卢文熊、凌伟、王成、凌客、江凡  点击:0
唯有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事实和历史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中国评论网安徽讯(记者 吴金道、卢文熊、凌伟、王成、凌客、江凡)202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评论网记者团队就王道元与怀远县正兴粮贸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郭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展开实地调查。调查发现,安徽省怀远县人 民法院在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法律主体认定模糊的情况下,单方面支持原告主 张,判令原审被告王道元承担 200 余万元债务连带责任。该判决不仅引发当事人 强烈质疑,更暴露出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
  公平正义的审视:证据采信与法律逻辑的双重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怀远县人民法院仅凭原告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及口头 陈述,即认定王道元(安徽俏粽娘食品有限公司前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逃 避债务”行为。但从案件细节来看,关键证据与法律逻辑均存在明显问题:
   结算单法律效力存疑,债务主体混淆:
  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既未获王道元确认,王道元亦表示对该单据毫不知情。原 告在上诉状中称“王道元时任股东、主要业务负责人在场参与结算”,但在 2025 年 7 月 10 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举行的听证会上,原告方又当庭称“对账函是被告 方单方面制作,原告方只是认同并在一审时代为提交”——该表述直接与一审主 审法官徐爱国“审理查明”的“王道元在场参与结算”内容矛盾。
  更关键的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混杂了与王道元毫无关联的企业及个人 债务(包括霍山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粽乡情电子商务公司的业务债务,以及一 笔 30 万元不明个人借款),但怀远县人民法院仍将上述债务全部归入安徽俏粽娘 食品有限公司债务,并判令王道元对这些无关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业务时间线矛盾,无证据佐证核心主张:
  原告声称“自 2020 年起直接按王道元要求供货”,但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王 道元直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才成为安徽俏粽娘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且王道元表示 “与原告从未认识、无任何交集”。截至记者调查时,原告未提供任何能佐证“2020 年与王道元存在供货沟通”的证据(如电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对于这 一明显时间线矛盾,怀远县人民法院未进行合理审查,仍认定王道元需对其入股前的“不明债务”承担责任。
   混同用工认定无依据,“代持股东”事实未被采信:
   原告主张“王道元参与安徽俏粽娘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但未提供任何 佐证材料(如合同签署记录、财务审批凭证、工资发放记录、业务沟通记录等)。 本案原审被告叶广东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明确称:“王道元系代持股东, 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亦未从公司获取任何工资、福利或分红。”该关键事实 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纳入审理考量。
  庭审程序违规,违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据当事人反映,一审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徐爱国曾宣称“鉴于原被告争议 较大,庭后将进一步审理查明,再行判决”,但后续未开展任何补充调查、未收 集任何新证据即作出判决,且主审法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此种“选择性采信 证据”“未按承诺补充调查”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 原则。
  司法透明度之问:媒体监督受阻与权力运行的规范争议
  2025 年 9 月 18 日,中国评论网记者团队前往怀远县人民法院采访时,遭法 院门卫阻拦,无法进入办公区域;记者提出“查阅案件公开材料”的请求时,法 院工作人员未说明任何理由,直接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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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 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明确要求。司法公 开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怀远县人民法院对媒体监督的排斥,不仅损害公众对案件 的知情权,更可能掩盖司法权力运行中的潜在问题。
 社会影响扩散:司法公信力与法治信仰的严峻考验
 除判决环节的争议外,案件执行阶段的做法进一步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 质疑:据王道元反映,其正与原告郭明侠就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尚未达成一 致时,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即直接将其拘留并当场带走。

 此种执行行为既违背“执行谦抑”原则(即执行程序应优先保障当事人协商 空间、避免过度使用强制措施),也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削弱了公众 对司法执行的信任。
 从案件整体来看,其暴露的问题已超出个案范畴,对司法公信力构成多重挑 战:
 - 法律适用随意性:怀远县人民法院在未查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 同”的情况下,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制度)判令王道元担责,违背了该制度“严格适用、防止滥用”的立法精神;
 - 权利救济渠道不畅:2025 年 3 月 22 日(具体以法律文书为准),蚌埠市 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中未纠正一审程序及法律适用错误,驳回了王道元的再 审申请,导致当事人陷入“申诉无门”的困境;
 - 社会信任风险加剧:若原告通过混淆债务主体、提交单方证据主张权利的 行为未得到依法纠正,可能引发同类案件效仿,加剧商事主体间的信任危机,影 响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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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底线
  
针对本案暴露的问题,法学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指出:
  证据审查需严守法定原则:法院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 基本原则,对单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杜绝“以 单方陈述定案”的情形;
  管辖权与程序纠错需主动作为: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必 然排除法院管辖权存在瑕疵的可能;若案件存在明显程序违法(如未补充调查即 判决、庭审笔录无主审法官签字),上级法院应依职权启动纠错程序,保障当事 人的程序权利;
  司法公开是监督基石:法院拒绝媒体依法监督的行为,既损害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知情权,也可能弱化外部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保障作用,需通过制度完善明确 媒体监督的路径及法院的配合义务。
  以个案公正筑牢法治根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中,怀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不仅让当事人王道元承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更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司法 公正的信任。为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呼吁:
  启动层级纠错程序:建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相关规定,对本案一审、二审的程序合法性及法律适用问题依法调卷审查, 畅通当事人的申诉渠道,还当事人以公道;
  规范司法人员履职监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及法院内部监督部门,对本案主 审法官徐爱国在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履职情况(如未补充调查、庭审笔录未签字等) 进行核查,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完善司法监督与公开机制:推动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 严格落实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制度,以司法透明化消除公众疑虑,提升司 法公信力。
  唯有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事实和历史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努 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结语:一起普通经济纠纷演变为公共舆情事件,折射出司法公信力修复的紧 迫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 义。”我们期待相关部门以本案为契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以程序正义筑牢 法治根基,真正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中国评论网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为公众提供客观、权威的法治观察。 注:本文内容均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上 诉状、听证记录)及记者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撰写,旨在客观反映案件争议、推 动司法程序透明与正义实现。相关法律条款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确保法律依据的 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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