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虚假网红店招摇过市

时间:2021-07-26 11:39来源:新华网 作者:郭喜林 点击: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嗜财如命、疯狂追逐金钱时精辟地指出:“有50%利润,他们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甘冒被绞首的危险。”
          时下,网络红人和网红店成了时尚词汇。尤其是那些追逐商业利益者,争当网红一夜暴富竟然不择手段;尤其是那些招摇过市的虚假好评网红商店,让许多实体商店受到了非法侵害。面对这种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并进行严厉打击,绝不心慈手软。
      据人民网2021年07月25日报道,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严厉打击“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管是“大V”编造的高分点评,还是编造虚假数据“刷”出来的网店销量,以及规模化刷单非法获利,都是非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这是不能容忍的非法欺诈行为,毫无商业道德可言,完全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绝不允许某些不法商家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尔虞我诈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引到我国的电商经营当中兴风作浪,从中非法牟利。网络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电商不仅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而且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获得合法经营许可。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只有依法规范网络电商的市场经营行为,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到依法保护,才能让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网络电商获利,必须建立在遵纪守法基础上,不能把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利用互联网瞒天过海,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公开欺骗广大消费者,这不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某些网红店既然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那就必须将其绳之以法,绝不姑息。
    《战国策•秦策》中曰:“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据说,秦国有个名字叫造的客卿劝穰(ráng)侯魏冉进攻齐国,引用了《诗》中的这句诗,意思是,培养道德莫过于不断增长好的德行,消灭灾害莫过于彻底经根除。也就是说,面对某些网红电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职尽责,该依法实施经济处罚的,必须依法加大惩罚力度,该依法移交给政法机关追究法律刑事责任的,不能以罚代法。只有充分发挥国家法律权威的震慑作用,才能把网络电商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不能让网络电商把互联网当成为所欲为的法外之地,更不能让违法网红电商肆意践踏法律权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嗜财如命、疯狂追逐金钱时精辟地指出:“有50%利润,他们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他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甘冒被绞首的危险。”因此,马克思告诫我们,对于那些宁愿违法也要获得利益最大化的商人,绝不能心慈手软,依法严厉制裁是不二法门。商事制度改革,适当降低企业经营准入门槛,并不等于允许企业在追逐利益过程中不择手段。只要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破坏社会公德体系,就必然要受到依法严惩。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执法原则。如果某些网络电商以身试法,那就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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