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巨款”,谁之罪?

时间:2018-10-15 11:38来源:中评网 作者:雅慧 点击:
领导干部应切实担主责,管好“身边人”,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细致指导,切莫做“甩手掌柜”之惰虫;领导应增强监管意识,要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加大内部财经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必严肃处理,认真落实好监管责任;单位
     案发后,该镇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均称“没想到”,并且都提到平时对蓝某很信任。没承想,就是这份“信任”让蓝某简单的作案手段屡屡得逞。(中国纪检监察报 10月12日)
    在当年的11月7日至12月5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蓝炽强先后5次侵吞公款791万元,并将这些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案发后绝大部分赃款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在一个每年都需要市、区两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帮扶的“穷”镇里,竟发生金额如此巨大的贪污案,实在令人咂舌。
   笔者认为,任何事情发生都有其必然性。财政所负责人不担主责,当甩手掌柜,私自将法人章交由蓝某个人保管;内部财经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形同虚设;让兰某会计、出纳工作一肩挑等。这些“便利”使兰某脱离监管,肆意妄为,每月任意删改对账单、侵吞巨额公款都不曾被发现。
    领导干部应切实担主责,管好“身边人”,一把手要亲自过问、细致指导,切莫做“甩手掌柜”之惰虫;领导应增强监管意识,要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建设,加大内部财经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一经查实,必严肃处理,认真落实好监管责任;单位内部要加强民主监督,增强透明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接受财务监督,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为群众服好务!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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