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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两级法院法官被指枉法判案

时间:2017-10-06 11:17来源:草根新闻网 作者:和平 点击:
辽宁省辽阳市王辉林的实名举报,反映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本站讯 近日,本网记者接到辽宁省辽阳市王辉林的实名举报,反映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一是法官在原告没有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替原告主张权利,违反审判程序将举报人的财产判给了对方;二是法官将举报人的借款认定为对方的投资款,而且借款纠纷案和合伙投资纠纷案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案子是同一个法官审理的;三是白塔区法院在一审案子被中法发回重审的过程中,准许与举报人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第三人没有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把举报人的财产判给了第三人。举报人上后,辽阳市中级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明显偏向对方,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过问,只听对方的口述。难道两级法院的法官都敢违法审判?

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记者一行3人于2017年9月26日到辽阳市调查核实此事。当事人王辉林向记者介绍:“2013年2月,我投入2800余万元承包了吉林市常山铁矿有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由于自己资金紧张决定引入第三方投资,于2013年4月25日在本溪市与陶洋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目的是收购常山铁矿100%的股权,该协议第二条约定陶洋出资4550万元,但因陶洋的投资款迟迟没有到位,导致合伙协议无法履行。我为了履行与常山铁矿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先后向本溪富虹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400万元、本溪富虹国际饭店有限公司100万元、辽阳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万元,合计51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之后,我于2013年9月15日在辽阳市又与徐琳琳、邵文峰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目的是收购常山铁矿股权,并在合作期限内共同开发常山铁矿,三方约定投资款必须在2013年9月21日前到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的各项权益及权利,并约定本协议书的修改、变更应与协议书相关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协议签订后,由于徐琳琳及邵文峰没有履行三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出资义务,三方也未就协议变更达成任何书面协议,所以协议没有生效。

2014年4月15日,徐琳琳向白塔区法院起诉我,要求确认散伙(只此一个诉讼请求见证据2),白塔区法院在徐琳琳没有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主审法官替原告主张权利,判决我给付徐琳琳1100余万元(证据3)。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白塔区法院在第二次审理中,把邵文峰从案件中丢掉,准许富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理由是富虹集团为徐琳琳的隐名投资人,可却拿不出任何的书面证据,也从来没有告知于我。富虹集团即便是徐琳琳的隐名投资人,也应该另外向徐琳琳主张权利,富虹集团与我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关系,无权参与本案诉讼,但白塔区法院赋予了富虹集团参与诉讼的权利,更是把我的借款认定为徐琳琳和富虹集团的投资款。在(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裁定书中,起诉人是辽阳富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定我们是民间借贷纠纷,同为一笔借款,却在(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345号中,被认定为徐琳琳与我的合伙投资款。更为可笑的是,这两个不同的案子都是白塔区法院王楠法官一人审理的。最后在富虹集团没有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强行判决我给付富虹公司1100余万元(见证据4)。

2017年8月我第二次上诉到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想到开庭后主审法官明显偏向对方,白纸黑字的证据不予过问,却只听对方的口述。我承认富虹集团是辽阳市实力雄厚非常知名的大企业,但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判案却要公平执法公正判案,才能让普通老百姓口服心服,才能真正配得上人民法院的这个称呼。”

随后,记者先后到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此事,两级法院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采访。记者只能将举报材料的复印件、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让门卫转交给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张女士。但截至记者发稿的时间为止,本网记者没有收到辽阳市两级法院的任何回音。

在记者前往辽阳市法院采访的路上,看到大街上到处有争创文明城市的宣传标语,每个路口都有警察和协勤在指挥疏导交通,卫生清扫车和环卫工人们在积极的清理卫生。创建公平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判案的司法环境,也是体现文明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我们希望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该问题的处理情况。(记者 和平)

               附一:举报信 关于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裁判的事实反映

                附二:证据2 民事起诉状

                附三:证据3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

              附四:证据4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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