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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没到位农民有权拒交地"能是真命题?

时间:2013-09-23 10:19来源:邓尤福 作者:邓尤福 点击: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近日发布,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原则,被征地农民将被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近日发布,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原则,被征地农民将被刚性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没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9月20日《扬子晚报》)
  近年来,因征地补偿、拆迁纠纷问题导致的伤人事件此起彼伏,各地纷纷出台了系列的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以从政策上确保被征地、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但这些规定的出台好像也没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难题,也未见其对抗的火药味降低多少。笔者认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值得肯定,政策内容也深受群众赞许,但在具体操作时要么政策形同虚设,要么具体的条款因难以落实而变得没有可操作性。就如"补偿没到位农民有权拒交地",其本身就是一个难以落实的伪命题。
  首先,"征地补偿不到位"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说到具体补偿问题,就必须涉及到一个标准、依据和规则的问题。标准从何而来?标准的合法性依据从何来?以及物权法在拆迁补偿上如何落实等成为了一道难以跨越的坎。因此,大多数地方在农村征地补偿或拆迁补偿上一般都采取听证、协商或模拟拆迁等方式。既然标准难以界定,那什么叫补偿到位呢?到谁的位?在双方没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方认为按照所谓的"标准"发放补偿费,可另一方又拒绝领取补偿费。此时,算补偿到位呢?还是补偿未到位呢?因此,这里必须明确按什么标准和要求到位,标准制定上征与被征、拆与被拆双方不应有霸王条款。否则"征地补偿没到位农民有权拒交地"还真是一句空话。
  其次,"农民有权拒交地"本身就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在没有达成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农民能用什么权来拒绝交地,势单力薄的农民往往面对的是强悍的征地、拆迁对象,甚至个别地方还有政府的撑腰。如此情况下,农民能不交出土地吗?敢不交出土地么?看看那些所谓的钉子户们,最后有多少不是以悲惨的结局收场?从实际上看,农民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层面,而在实际运用上确实是有点孤掌难鸣,难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征地补偿没到位农民有权拒交地"写进规定容易,真正落实很难。这些年来频频发生的征地、拆迁暴力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其实,只要我们细读土地法、物权法、拆迁法规以及各地的相关条例和规定,对征地、拆迁补偿必须到位的有关规定,其内容上都有体现,且都大同小异。而且这些规定的出台也不是一天、两天,更不是今日才有,只不过有的地方或单位以此反复重申而已。
  制定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如果是为了制定而制定,那这样的规定不制定也罢,免得伤害群众感情,也影响政府形象。笔者认为,规定在出台前应反复调研,到群众中去了解实情,找到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使规定不流于形式,具有可操作性,且关键是还要确保规定的落实,也要时时的督促检查。只有这样,规定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真命题。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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